运输条款
第1条:定义

在本运输条款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我们”是指越竹航空股份公司(越竹航空)。

1.2 “联程航班”是指在同一张机票、另一张机票或联程机票上提供运输的后续航班。

1.3 “公约”是指以下任何文本(如适用):

1.3.1 1929年10月12日于华沙签署的《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3.2 1955年9月28日于海牙(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以下简称《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1.3.3 1999年5月28日于蒙特利尔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和

1.3.4 任何其他适用的协议或公约以及任何适用的立法。

1.4 “授权代理人”是指我们指定的代表我们在我们的航班上销售航空运输产品的客票代理人,以及经授权在其他承运人的航班上销售航空运输产品的客票代理人。

1.5 “中途停留”是指乘客行程中预定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停留点。

1.6 “约定中途停留点”是指机票上注明的或乘客行程中我们的时刻表出版物中公布的除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之外的预定停靠点。

1.7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我们或乘客无法控制的异常且不可预测的客观情况,即使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其后果也无法避免。

1.8 “合同条件”是指本运输条件和其他通知中引用的机票(行程/收据)上规定的条款。

1.9 “运输条款”是指本运输条件或相关情况下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包裹和邮件进行航空运输的条件。

1.10 “特别提款权”,英文为Special Drawing Right,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记账单位。这是基于几种主要货币价值的国际记账单位。SDR 的单位值每天都会变化并重新计算。这些数值得到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认可,并定期在主要金融期刊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imf.org)上报告。记账单位按照付款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官方汇率换算为越南盾。

1.11 “空运价格”是指我们在网站上公布的或以书面形式公布的机票价格和收费,并附有适用的条件。

1.12 “其他承运商”是指我们以外的任何人,其代码显示在您的机票或联运机票上。

1.13 “乘客”是指经我们批准搭乘航班的除机组人员之外的任何人。

1.14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期间携带和使用的物品、财物和个人物品。除另有说明外,行李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1.15 “托运行李”是指我们负责保管并签发行李牌的行李。

1.16 “随身行李”是指除托运行李之外的旅客行李,包括旅客随身携带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自行保管的所有物品。

1.17 “ICAO”,英文为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18 “IATA”,英文为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1.19 “航班时刻表”是指包括出发地点、目的地、预计出发时间和预计到达时间的信息。

1.20 “航空公司代码”是用于识别特定承运商的两位数或三位数代码。

1.21 “预订号码”是指我们的预订系统中记录并发给您以确认您的航班预订的号码。

1.22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一周中的所有7天。

1.23 “当局”是指政府机构、专门监管机构或授权组织/个人。

1.24 “我们的规定”是指除本运输条件和服务费率之外,由我们颁布并自运输开始之日起生效的、管理网站上公开列出的乘客和行李运输的规则和规定。

1.25 “行李标签”是指我们向乘客签发的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文件。

1.26 “损害”包括由于船上或任何登机或下机期间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受伤,或乘客遭受的任何身体伤害。损坏还指行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部分或全部丢失或损坏。还有因乘客或行李航空运输延误而造成的损坏以及法律确定的其他损坏(如有)。

1.27 “最终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是指承运人规定的旅客必须办理乘机手续并领取登机牌的时限。

1.28 “客户呼叫中心”是指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

1.29 “旅客联”或“旅客收据”是我们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由旅客保留的机票的一部分。

1.30 “行程单/收据”(或行程确认单)是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向使用电子客票的乘客签发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包括旅客姓名、航班信息等信息。

1.31 “Transportation Sheet”是客票上标明“For Passage”(英文为“Good for Passage”)的部分;如果使用电子客票。运输表显示了乘客有权在这些地点之间运输的具体地点。

1.32 “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是指电子商务网站bambooairways.com和越竹航空移动应用程序。

1.33 “机票”是指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表向购买机票的乘客提供的确认行程的电子客票,包括乘客的姓名、预订代码、机票号码、航班信息以及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表发送的其他行程通知。预订机票时通过注册电子邮件系统的授权代表。

1.34 “联程机票”是指与一张或多张其他机票一起签发给乘客的机票,构成单一运输合同。

1.35 “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旅客托运行李运输有关的部分。

 

 

第2条:适用范围

2.1 本运输条件适用于机票中载明的我们提供的所有运输服务,除非我们在相关合同、许可证或机票中另有规定。

2.2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本运输条件和我们的规定可随时更改。这些承运条件和我们的规定的变更将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公布。

2.3 本承运条件的官方语言是越南语。如果本承运条件有其他语言的译本,则以越南语版本为准并用于解释本承运条件的条款。

2.4 运输条件的优先顺序: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本运输条件与我们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本运输条件为准。

2.5 包机:如果根据包机进行运输,则本运输条件仅适用于机票或与乘客的任何其他协议中提及或指明的情况。

2.6 代码共享航班:在某些航班上,我们可能与其他承运商达成称为“代码共享航班”的安排。这意味着,即使乘客向我们进行预订,并且其机票上注明我们的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为承运商,但运营该飞机的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其他承运商。如果这些安排适用,我们将在您预订时告知您航空公司的名称。

2.7 往返加拿大和美国的运输。

2.7.1 本运输条件适用于加拿大境内地点之间以及加拿大境内地点与加拿大境外任何地点之间的运输,前提是这些地点包含在加拿大有效的费率中。

2.7.2 本运输条件不适用于 1958 年美国联邦航空法涵盖的航空运输。

2.8 适用法律

本运输条件的适用法律是越南法律。对于公约涵盖的国际运输,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如果本宪章的规定与越南法律的规定和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或抵触,则以越南法律的规定和公约的规定为准。

 

第3条:机票或旅行确认

3.1 运输合同证明:客票是旅客与我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机票要求:对于运输传单,乘客只有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正确签发给乘客的有效机票后才能乘坐航班。

3.2 转让:门票只能按照转让时在我们网站上不时发布的机票和费用表的条件进行转让。

3.3 客票有效期:客票仅对客票上注明姓名、航班日期和航班的旅客有效。

3.3.1. 除非机票上、本运输条件或价格条件中另有说明(关于机票有效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将在机票上注明此类限制),机票的有效期为:

3.3.1.1 自机票签发之日起一年;或者

3.3.1.2 客票上注明的首次出发日期起一年,前提是客票已部分使用,且出发日期自客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3.3.2 因旅客提出订座时我们无法确认旅客座位而导致旅客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出行时,将延长客票有效期或给旅客退款依照第十五条的规定。

3.3.3 如果在第一程出发后,乘客因健康原因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我们可以延长机票的有效期,直至该乘客身体健康为止。直至我们的第一趟航班抵达您健身日期之后的航班,只要您购买的预订舱位中有可用座位,您的旅程就会从那里中断。上述健康原因必须有主管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如果机票的剩余运输单包含一站或多站,则机票的有效期可延长,自医疗机构确认函上注明的日期起不超过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相应延长随行乘客的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的机票有效期。

3.3.4 如果旅客在途中死亡,该旅客的随行人员的客票可以进行修改,以免除限制并延长有效期。如果乘客的家庭成员在乘客开始旅行期间死亡,则该乘客及其随行家庭成员的机票的有效性可能会被更改。上述修改是在收到有效死亡证明后作出的,延期期限自死亡之日起不得超过45天。

3.4 发货单顺序:

3.4.1 旅客所购买的客票,适用于客票上注明的从出发地经约定的经停地点至旅程终点的运输。乘客支付的票价以我们的票价为基础,并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价格范围和我们申报的价格和/或通知交通运输部的价格,在机票上注明的整个旅程的基础上计算。运输。这是我们与乘客签订的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航班联(或机票上提及的航班)未按照机票上显示的顺序使用,则机票将不被接受并失去有效性。

3.4.2 如果您需要变更运输的任何部分,您必须提前联系我们。将计算乘客必须为新的运输支付的价格,乘客可以选择应用新的票价或维持机票上所述的原始运输。如果您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运输,您必须尽快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合理努力将您送至下一站或目的地,结束旅程,而无需重新计算票价。

3.4.3 如果旅客未经我们事先同意,在客票上使用错误的顺序,我们将适用变更时的新票价(如有)以及适合旅客新旅程的相应票价条件。乘客将需要支付已支付票价与新旅程适用的总票价之间的差额。

3.4.4 旅客应注意,有些变更不会导致票价变更,但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的行程,如航班日期变更、舱位等级变更、航段变更等。到价格上涨。许多票价仅在机票上注明的日期和航班有效,并且根本无法更改,或者只有在乘客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乘客可以联系我们或票务代理了解变更的额外票价。

3.4.5 请旅客注意,如果旅客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缺席任何航班,我们可能会取消其回程航班或续程航班的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将不会取消您对这些航班的预订。

 

第 4 条:票价、税费、费用

4.1 票价和其他附加费:是我们从出发地机场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适用的费率,可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I上公开获取。房价不包括机场内或从机场到市区的地面服务。票价是在乘客支付机票时按照机票上注明的指定日期和航班时刻表计算的。应乘客要求更改行程或旅行日期可能会导致适用的票价和其他附加费发生变化。

4.2 税费、费用、收费:乘客必须支付政府或其他机构、机场运营商或我们或航空公司征收的所有税费、费用和收费。乘客购买机票时,除票价外,还将告知乘客税费、费用和收费,通常大多数税费、费用和收费均单独显示在机票上。

4.3 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的支付:如果您未全额支付适用的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我们保留拒绝或承担运输您或您的行李的权利。

4.4 付款货币:票价、税费、费用和收费以及应付款项将需要以出票国家/地区的货币支付,除非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在付款时或付款前按照规定指定了其他货币符合适用法律(例如,由于当地货币不可兑换)。

 

第5条:停止点

5.1 根据当局的要求,可以在约定的停靠点接受中途停留,并且该停靠点会在机票、行程或运输上注明。
5.2 中途停留必须提前与承运商安排并在机票上注明。

第6条:仅保留

6.1 预订条件:我们或授权代理将记录乘客的预订。收到请求后,我们将向乘客发送书面预订确认函。根据乘客购票和付款时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公布的适用票价条件,乘客必须在购票和付款时立即支付全额票价。某些票价类型设有限制或不允许乘客更改或取消其预订座位的条件。您需要检查您所选择的票价的适用条件,我们对您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购票截止日期:如果乘客未能在我们或指定代理人通知的出票截止日期前支付客票费用,我们保留取消乘客已定座的权利。在(1)在我们的数据库中正式创建机票后,乘客的预订才会得到确认;(2)您已在本承运条件和/或我们的规定规定的出票期限内支付了机票费用(或已向我们安排退款)。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的预订可能会被我们取消。
6.3 个人信息:我们在出于运输合同目的收集、处理和存储乘客数据时遵守欧盟(EU)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在确认或继续预订之前,请参阅我们的隐私政策。

6.4 预选座位:旅客在预订时或起飞前至少03小时,可以在支付选座费的基础上预选座位。选座费用在我们的费用表中专门公布。我们将尽一切努力确保您选择的座位,但是,出于安全或保安原因,即使您已经登机,我们仍然保留重新安排您座位的权利。

6.5 座位:当您办理航班值机手续(在值机柜台办理、网上值机或其他形式值机)时,我们会尽力根据您的事先要求安排座位。但是,我们不保证飞机上的任何特定座位。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安排或重新安排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乘客登机后,如果有必要确保安全、遵守当局的规定、出于安全原因和健康原因。我们将依法为需要帮助的旅客合理安排座位。

6.6 特殊服务:我们努力确保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您预订时要求的特殊服务。如果我们无法提供乘客要求的特殊服务,我们将通知乘客。您的特殊服务请求将立即得到确认,或在我们检查运输条件后或您按照运输条件完成手续后确认。对于旅客需要在机场提供特殊服务的情况,我们将检查服务条件并通知旅客是否可以提供服务。如果我们确认无法提供乘客要求的服务,我们不对乘客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

6.6.1 行动不便的旅客和需要任何特殊帮助的旅客应在计划起飞时间前至少24小时通知我们,以便我们提前安排设备类型,并根据要求提供特殊支持。如果我们可以安排必要的条件来满足您的特殊需求,我们将为您运送。如果需要特殊服务时您没有提前通知我们,我们将尽力但不能保证为您提供您所需要的特殊要求。

6.6.2 出于安全原因或旅客无法自行逃生或无法理解飞行中安全须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旅客有人陪同。与无法自行逃生的乘客同行的乘客必须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够协助乘客逃生。

6.6.3 我们的航班尚未接受需要躺在担架上的旅客的运输。

6.6.4 我们的某些特殊服务可能会向旅客收取服务费。服务费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或在我们的售票处或通过我们的呼叫中心公布,并在预订时由我们确认。

6.6.5 接受无人陪伴儿童、残疾人、患病乘客、孕妇或其他需要特殊帮助的乘客的运输可能需要与我们事先安排,并遵守我们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或在我们的Box上公布的运输规定办事处或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

6.6.6 旅客可能会被要求在一定时间内确认下一航程的预订。我们将通知乘客预订确认请求以及预订确认的方式和地点。如果您未能按要求确认预订,我们保留取消您下一段旅程的权利。如果您后续航段的预订被取消,您必须通知我们您仍希望乘坐已取消预订的航班,我们将尽力恢复预订并将乘客运送到下一个或最后一个航段旅程的点。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费。附加费率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或在我们的售票处或通过我们的呼叫中心公布,并在发生时由我们确认。

6.6.7 如果旅客持有返程机票或同一客票代码有2个或2个以上航段,但未参加该航线,但仍想乘坐返程航段或下一段航段,则必须延迟通知我们。航段出发时间后30分钟内。如果我们在航段起飞后超过30分钟仍未收到信息和/或乘客通知我们,我们将能够取消剩余航段航班的预订。

 

第7条:登机程序

7.1 航班值机:旅客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值机柜台和登机口,以确保在飞机起飞前办妥所有必要手续。如果您不遵守最后入住时间,我们保留取消您预订的权利。乘客需要了解到达值机柜台的时间规定。我们在预定起飞时间前2小时开放值机柜台(i) 国内航班;(ii) 从越南出发的国际航班为03小时;(iii) 从越南境外始发的国际航班为02至04小时。国内航班柜台关闭时间(停止接待旅客)为预计起飞时间前40分钟,国际航班为预计起飞时间前50分钟。值机柜台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可能会根据具体机场和航班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并将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公布或在购买机票时告知乘客。
7.2 乘客必须在其登机牌上注明的时间之前到达登机口。
7.3 办理登机手续的要求:乘客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出示我们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所需身份证明,并提供机票号码、行程/收据、预订号码。如果乘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未能出示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我们保留取消乘客座位的权利。
7.4 自助入住: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提供自助入住设施。这些具体条款和条件由我们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披露,并可能不时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对于国际航班,自助值机旅客在办理航班值机手续时必须在柜台出示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
7.5 对于因乘客未能遵守本第7条的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登机:

7.6.1 乘客必须在其登机牌上注明的时间之前到达登机口。我们会在预定起飞时间前15(十五)分钟关闭登机口。如果您在关闭登机口时不在登机口,我们保留拒绝运输并取消您座位的权利。
7.6.2 如果我们无法安排您携带手提行李登机,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托运行李。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将无需支付托运行李费用。   

7.7 误机:如果旅客未能按时办理乘机手续,或未能在登机截止时间前登机,根据旅客购买的各客票舱位的情况,旅客的客票将不予退票。 

7.8 对于以下情况,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i)未持有护照、签证、健康证明等必要证件,或(ii)持有有效户籍证明。其他文件已过期或无效,或(iii)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例、要求、要求、规定和指示。

7.9 身份证明:出发前,乘客必须向我们出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要求或条件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护照、旅行证件或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其他文件。如果我们提出要求,您必须允许我们保留并复印您的护照或其他同等身份证明。这些文件将分配给机组人员保存,直至飞行结束。如果乘客不遵守这些要求或乘客的身份证件有无效迹象,我们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7.10 拒绝入境:每当我们根据任何政府或移民当局的命令,要求乘客返回出发地或其他地点时,乘客都必须向我们支付适用的运费和/或罚款。无论过境点或目的地如何,乘客都不得进入某个国家/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向乘客退还运费。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乘客可能被拒绝入境或过境,我们将要求乘客在出发机场支付押金。该押金将用于支付因旅客被拒绝入境或过境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如返程机票、当局罚款及相关费用等。如果您飞往或途经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您入境或过境,我们将退还押金。 

7.11 乘客对罚款、拘留费用的责任:如果由于乘客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我们被迫支付或存入任何罚款或罚金,或承担主管当局确定的任何费用始发国、目的地国或过境国,或者由于乘客没有必要的文件,乘客必须向我们偿还任何此类付款或待付款。我们可以将此类付款和开支抵销您已完成的任何未使用行程的价值,或在我们通知您后我们需要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提前7(七)天通知乘客并附上证明乘客责任的文件。 

7.12 海关检查:如果需要,乘客必须在场接受海关官员或其他机构对行李的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或由于乘客未能遵守这些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是我们的过错。 

7.13 安全检查:乘客必须同意当局、机场工作人员或我们进行的所有安全检查或健康检查。

7.14 免责声明:对于因您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费用,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是我们的过错。

 

 

第8条:行李

8.1 手提行李:

8.1.1 乘客携带登机的手提行李必须符合我们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数量和尺寸规定。如果乘客的手提行李数量、尺寸或重量过多,或者出于安全或机舱存放的原因,此类行李必须作为行李押金运输。 

8.1.2 根据我们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规定,不适合在货舱运输的物品(例如乐器)且不符合第8.1.1条规定的要求,仅接受在客舱内运输如果乘客事先通知我们并同意,则可以乘坐飞机。此类行李的运输费用需单独收取。

8.2 托运行李

8.2.1 当行李托运并交付给我们时,我们有责任为每件乘客的托运行李保存并发放行李牌。托运行李必须印有乘客的姓名或贴有个人识别标记。

8.2.2 托运行李与旅客搭乘同一航班运输。如果我们发现出于安全原因无法进行此类运输,我们将在其他航班上运输此类行李。在这种情况下,托运行李将被运输并退还给乘客,前提是乘客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完成海关手续。

8.2.3 任何一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为32公斤(70磅),任何一件托运行李的最大三维尺寸为203厘米。搭乘航班的旅客可托运行李:公务舱免费托运行李不超过三(03)件,经济舱免费托运行李不超过两(02) 件,包装符合上述规格并采用任何包装整个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乘客所购买机票舱位的行李额度。

8.2.4 行李的重量和/或件数超过8.2.3规定的,旅客必须按照规定对行李进行包装,我们只有在行李被接收后才接受运输。旅客押金按规定关闭。为明确起见,购买额外重量和/或件数的行李仅根据航班和/或个别客户情况并由我们自行决定批准。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对因未遵守本承运条件中规定的乘客托运行李规格和/或数量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乘客的身体和/或精神损失。乘客和/或相关第三方(如有)。

8.3.托运行李免费额度

8.3.1 行李额度是指旅客有权免费携带的行李重量。行李额度取决于我们的规定中的票价舱位、机场或目的地,并在机票上注明。

8.3.2 行李额度必须遵守我们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或在我们的售票处或通过我们的呼叫中心公布的指定条款和条件。

8.4 收费托运的行李:

8.4.1 乘客可以根据我们不时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或在 Our Box Offices.me 或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布的适用政策购买托运行李额度套餐。

8.4.2 允许携带的行李重量和件数取决于客票的状况以及旅客所购买的舱位等级。超过免费托运行李额度和/或购买机票时购买的托运行李将仅根据每个航班和/或个别客户并由我们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8.4.3 行李费不可退还且不可转让。

8.5 特殊物品:某些不适合托运或个人需要的行李可带上飞机。此类物品可以放置在座椅上方或座椅下方的行李舱内。如果无法在上述地点放置物品,我们将考虑01(一)件行李占用乘客舱的一个座位,并收取额外座位费用。特殊物品包括:婴儿摇篮、轮椅、拐杖、假肢、医疗器械、旅客必需药品(有主管医疗机构许可的)、雕塑、乐器。 

8.6 占用客舱空间的行李:任何占用额外座位的行李均需付费并被视为“随身行李”,例如花瓶、雕像雕刻品、乐器、易碎或贵重物品。机舱内占用的行李必须符合我们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规定。 

8.7 行李或行李内物品运输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8.7.1 乘客不得在行李中携带以下物品,包括作为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

8.7.1.1 不属于第1条定义的行李的物品;

8.7.1.2 可能危及飞机、旅客或机上财产的物品是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指南》、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和我们的规定中规定的;

8.7.1.3 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出、途经和经过;

8.7.1.4 禁止携带登机的危险物品、登机行李、禁止带入限制区域的危险物品,按照本网站和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布的当局规定携带登机;

8.7.2 作为行李接受的限制物品

8.7.2.1 个人、行李登机的限制物品按照我方网站和手机应用程序公布的管理局规定执行;

8.7.2.2 武器、弹药、辅助工具,除非经主管当局授权;炸药和炸药;易燃物质;可用作攻击性武器的物品和其他危险物质,如果接受运输,则只能根据网站和应用程序(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规定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弹药必须从枪中取出,以确保安全运输。弹药必须按照规定存放在弹药筒、弹匣中或包装。武器、弹药和支援工具的运输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机场当局、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及我们在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发布的规定;

8.7.2.3 旅客仅限托运易碎物品、易腐烂物品(生鲜物品、易腐烂食品等)、艺术品、摄像机、相机、金钱、珠宝等贵重金属、宝石、电脑、电子设备、有价文件可兑换成金钱、证券、谈判文件、合同、商业文件、样品、身份证明文件、贵重物品和/或托运行李中的其他贵重物品;

8.7.2.4 如果旅客在托运行李中遗留有第8.7.2.3条规定的物品,无论我们是否知情,我们对旅客遭受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8.8 联运旅客行李规定拒绝运输的权利

8.8.1 我们可以拒绝承运包括第8.7条中提到的物品在内的行李,如果我们在行李中发现此类物品,也可以拒绝继续承运该行李。 

8.8.2 我们可能会拒绝运输形状和/或尺寸和/或重量不合适且无法拆分成小件以满足手提行李和/或行李规定的行李。或者托运行李已发布在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或行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依法不安全利用。 

8.8.3 出于安全、保安或运营原因(例如在没有通风系统的运行飞机的情况下,以确保活体动物的运输,旅行时间长的路线不能保证物体的生存能力),我们可能拒绝承运任何行李或物品,包括不属于您所有的行李和您部分拥有的行李。对于因上述拒绝承运而给乘客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不便,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8.4 如果您没有事先与我们做出安排,我们可能会拒绝在后续航班上免费运输您的超重行李,并在我们通知乘客后支付超重行李的票价。 

8.8.5 如果托运行李未包装或装入合适的手提箱或袋子中,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托运行李,以确保正常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8.8.6 我们和我们的代表不会将行李直接运送到与我们没有签订联运合同的其他航空公司。因此,如果您打算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机场转乘我们的航班,或者乘坐我们的航班前往机场转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乘客必须提前检查并确定我们是否已签署了互转协议。与其他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如果我们未与他们签订运输合同,则乘客有责任领取行李、重新托运行李并领取下一航班的行李标签。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不对乘客和乘客行李的任何损坏负责,除非是我们的过错。

8.9 检查许可

8.9.1 我们保留请求乘客许可检查人身及行李安全的权利。如果旅客要求缺席,我们仍可对行李进行检查,以核实旅客是否携带或者旅客的行李中是否含有或不含有第8.7条规定的物品。如果乘客不同意接受检查,我们可以拒绝运输该乘客或行李。如果检查对乘客或乘客的行李造成损坏,例如由于使用扫描仪造成的影响,我们不对此类损失和/或损坏承担责任,除非此类损失和损坏是由我们的过失造成的。 

8.9.2.对于当局根据国际规定或地方当局扣押的个人或乘客行李中的物品,我们概不负责,即使这些物品随后被扣押或销毁。

8.10 行李交付

8.10.1 乘客必须在航班结束后立即将行李运送至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的交付点时领取行李。如果乘客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最多3天)领取行李并且我们必须存放行李,我们可能会收取存放费。如果在行李抵达后三(3)个月内未收到乘客的托运行李,我们将能够处置该行李,且不对乘客承担该行李的责任。易腐烂的行李可以提前清算。 

8.10.2 只有行李标签上指定的人有权领取行李。 

8.10.3 如果乘客要求领取行李但无法提供行李牌,只有在乘客证明其对行李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将行李交付给乘客。我们审核确认行李所有权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乘客姓名、航班号、航班日期、行李标签号、行李号。

8.10.4 乘客在领取行李时在到达机场的行李认领处收到行李而没有提出任何投诉,这一事实足以证明行李已完好无损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合同。

8.11 动物

我们不提供动物运输,包括托运行李和/或手提行李。

 

第9条:免责声明和运输限制

9.1 拒绝承运的情况:如果我们考虑以下情况,我们可以拒绝承运任何乘客以及乘客的任何行李(即使乘客拥有有效的机票或登机牌): 

9.1.1 出于安全和安保原因,此类行动是必要的

9.1.2 此类行动对于遵守航班出发、到达、过境或途经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命令是必要的; 

9.1.3.旅客拒绝遵守飞行安全、保卫指示或者有扰乱公共秩序、威胁飞行安全或者影响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为。 

9.1.4 处于醉酒、啤酒或其他兴奋剂状态且无法控制行为的乘客。 

9.1.5 有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定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限制航空运输名单的旅客。 

9.1.6 乘客在之前的航班上曾有过不当行为,并且该行为很可能会重复发生;

9.1.7 乘客未同意对其本人或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或乘客已同意对其本人或行李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在值机柜台或飞机出口处满意地回答安全问题,或旅客未能通过记录的安全分析/评估,或旅客伪造或撕毁行李或登机牌上的任何安全检查印章/标签; 

9.1.8 乘客不遵守我们的指示,或做出可能不遵守我们指示的行为;

9.1.9 旅客未按照规定向航空公司足额缴纳票价、税金、费用及收费。 

9.1.10 乘客拒绝向我们提供我们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和/或当局要求的信息; 

9.1.11 乘客没有有效身份证件或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乘客已被目的地国家拒绝入境。 

9.1.12 乘客的预订是通过欺诈或非法手段进行的,或者不是由我们的授权代理人进行的。

9.1.13 乘客用于付款的信用卡被报告丢失、被盗或被盗;

9.1.14 确认旅客的行程单或电子客票是伪造或冒用的; 

9.1.15 确认行程未经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批准而被修改或添加(在此情况下我们有权撤回上述文件); 

9.1.16 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和/或

9.1.17 如果乘客拒绝在第7.10条所述的出发机场支付我们要求的押金;

9.1.18 乘客的行为、年龄或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i)在未经事先安排的情况下需要我们的特别协助;(ii)由于乘客的健康状况,我们认为运输或续程运输会对该乘客、飞机上的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或危及航班;(iii) 防止疾病传播;(iv) 不遵守航空安全保障、航空保安和航空运输运行的规定;(v) 扰乱公共秩序、威胁飞行安全或者影响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行为;(vi) 受到酒精、啤酒或其他药物影响而无法控制行为的;(vii) 出于越南民用航空法规定的安全原因;(viii) 应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

9.2 拒绝搭载或强迫乘客下飞机。

9.2.1 为了保证航班的安全和保障,出现下列情况时,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旅客或销毁旅客凭证中未使用的部分:(i) 旅客造成麻烦;(ii) 乘客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iii) 基于我们认为影响该乘客的安全和生命的乘客的身体和精神状况;(iv) 乘客被拒绝入境;(v) 旅客不遵守机场、机场或者航空器上航空工作人员的规定和指示;(vi) 旅客在机场、机场或飞机上造成扰乱秩序的行为; (vii) 乘客在没有陪同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境;(viii) 旅客散布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致威胁机场、机场、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地面的安全;(ix)应越南或外国航空当局的要求。
9.2.2 对于第9.1条和第9.2.1条规定的情况,我们保留拒绝在我们运营的航班上运输乘客的权利。如果乘客有上述情形试图使用我们的运输服务,我们可以依法采取拒绝运输的措施。

9.3.拒绝承运时的责任

9.3.1 对于因乘客根据上述第9.1条和第9.2条被拒绝运输或不被接受运输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9.3.2.相反,我们保留向乘客要求赔偿与索赔或损失相关的费用的权利,包括因上述第9.2.1条所述的行为、行为或监管状况而导致航班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其后果拒绝载运或不接受进一步载运乘客。

 

第10条:航班时刻表和时刻表变更

10.1 航班时刻表:

10.1.1 航班时刻表中显示的航班时刻表在公布之日与乘客实际航班日期之间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对航班时刻表不做任何保证,并且航班时刻表不属于乘客与我们之间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10.1.2 在我们接受您的预订之前,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代理会通知您当时有效的航班时刻表,并且该信息会显示在您的机票上。必要时,我们可以在向旅客出票后更改航班时刻表和/或取消、终止、改变航线或改变飞行方向、推迟改期、延误任何航班或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变更飞机和经停出于安全或商业原因,以适应我们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果您通知我们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在我们的责任范围内通知您航班时刻表的任何变更。

10.2 航班延误、提前出发、取消、乘客被拒绝运输

10.2.1 我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乘客及其行李的运输延误。在采取这些措施并避免航班取消时,我们可能会在必要时安排由另一架飞机或另一家承运商运营的航班。 

10.2.2 当航班时刻发生变更或延误、航班取消、旅客被拒绝承运时,根据航班的延误时间或替代航班的预计起飞时间,我们将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选择:采取适当措施为乘客提供最佳支持:

10.2.2.1 以适当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和更新充足的信息;餐饮;按照现行法律安排住宿和睡眠;

10.2.2.2 旅客适当变更行程或转乘其他航班:航班延误2小时及以上,在我们的运输服务范围内,我们将更改行程至旅客到达旅程的最终目的地,免除旅客延误的限制。转机或航班变更以及乘客的相关附加费(如有)。

10.2.2.3 根据当局规定(如有)向旅客提供不可退还的预付款;

10.2.2.4 航班延误5小时及以上时,为旅客订票或退票。客票退票应当遵守本运输条件第十五条的规定。

10.2.2.5 履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有)。

10.2.3 如果航班因非我们的过错而延误或取消,则我们免除本次转机承运条件第 10.2.2.2、10.2.2.3 和 10.2.2.4 条规定的义务。但是,我们将尽力为乘客提供最好的帮助。

 

 

第 11 条 乘客乘机时的行为

11.1 条以上的行为。如果乘客在飞机上有下列行为之一:(i) 犯罪;(ii) 威胁或威胁航空安全和安保;(iii) 攻击或威胁机组人员、乘客;(iv) 不遵守航空器机长或代表航空器机长行事的机组人员的指示,确保航空器安全、维持航空器秩序和纪律;(v) 破坏飞机上的设备、财产;(vi) 吸毒;(vii) 在飞机上包括在卫生间内吸烟;(viii) 其他违反礼貌、风俗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则我们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我们保留要求该乘客下飞机并将其移交给飞机起飞或降落的机场当局的权利,并有权拒绝永久或在一段时间内在航班上载运该乘客。由我们依法予以起诉。 

11.2 除非由我们提供服务,否则乘客不得在我们的航班上饮用酒精饮料。我们保留拒绝向乘客提供或收集酒精饮料的权利。 

11.3 如果旅客违反第11.1条的规定,我们有权要求旅客赔偿因旅客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与飞机紧急迫降有关的费用、飞机造成的损坏、损失等。我们、我们的代理人、员工、服务提供商、乘客和第三方遭受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损害

11.4 电子设备

11.4.1 出于安全原因,旅客不得在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录音设备、收音机、MP3、CD播放器、视频游戏、激光产品或包括遥控器在内的信号设备未经我们许可,不得使用玩具和便携式无线电接收器和发射器(对讲机)。在我们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设备必须遵守我们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在乘客登机时通过安全视频说明、乘务员广播以及每个乘客座位位置的安全指示牌进行通知的。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稳定器。

11.4.2 如果旅客不遵守第11.4.1条的规定,我们保留扣押上述电子设备直至飞行结束的权利。

 

 

第12条 损害责任

12.1 适用法律:

12.1.1 运输条件和适用法律管辖我们对乘客的责任。当乘客的旅程由其他几家承运商承运时,其责任受适用法律管辖,除非本承运条件对其承运条件另有规定。这些其他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可能较低。

12.1.2.适用法律可能包括适用于不同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约和/或法律。 

12.1.3 我们仅对我们运营的航班或我们对您承担法律责任的航班上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向乘坐其他承运商航班的乘客签发机票或托运行李,我们仅作为该其他承运商的代理人负责。
12.1.4 第 12 条规定了责任限制,并总结了我们根据《公约》和适用法律适用的条款。第12条与公约或适用法律相抵触的,以公约或适用法律为准。

12.2 乘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们对因我们执行的运输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飞机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人身伤害或人身伤害所承担的已证实的损害承担的责任受以下规则的约束适用法律的限制和限制以及以下附加条款: 

12.2.1 我们对每位死亡或遭受人身伤害的乘客的责任限制根据公约适用。如果我们能够证明以下情况,我们将不对每位乘客遭受的超出公约规定的损害承担责任:a)损害
不是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我们或我们的员工或代理的其他损害或疏忽;b)此类损害完全是由于任何第三方的教唆或其他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的。

12.2.2.如果因我们执行的运输而导致或与之相关的死亡、人身伤害或意外人身伤害,乘客所受到的已证实的损害须遵守《公约》和《越南民用航空法》以及《越南民用航空法》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文件的规则和限制。 

12.2.3 我们仅对在飞机上或在我们登机或下机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负责。如果损害是由于乘客的过错造成的,我们可以免除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12.2.4 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旅客或者按照我们的规定有权要求赔偿的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并不能证明我们的过失,而是从我们应付的损害赔偿金中扣除。 

12.2.5 对于在美国约定出发点、到达点或经停点的行程,应适用公约规定的适用责任限制。 

12.2.6 对于由个人或代表该人故意造成损害并导致他人死亡、受伤或人身伤害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本承运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上述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12.3 我们对行李损坏的责任

12.3.1 我们对手提行李的损坏不承担责任(不包括下文第12.4条中规定的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坏),除非损坏是由于承运人、我们或我们指定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 

12.3.2 对于因行李的性质、质量或遗漏缺陷而造成的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对于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正常移动和撞击而造成的行李合理磨损,我们也不承担责任。

12.3.3 我们对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公约的规定。

如果乘客仅收到部分而非全部托运行李,或者托运行李(包括高价值索赔行李)出现部分损坏但未收到全部,否则,我们仅对未收到或损坏的行李承担责任重量/件数比率,而不考虑行李任何部分的价值。 

12.3.4 对于受越南民航法管辖的索赔,我们对一般行李(包括手提行李、个人物品和托运行李)损失的责任限制受现行规定的约束。 

12.3.5 我们对旅客行李损坏进行赔偿的一般原则是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乘客有责任证明其行李的实际损坏。 

12.3.6 如果乘客能够证明行李损坏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a)故意造成损害;b)疏忽,尽管事实上可能造成损害,并且乘客可以证明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在执行指定任务的过程中犯下了这些行为或不作为。

12.3.7 如果旅客的行程受始发国法律管辖,则旅客的行李适用本法规定的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损坏责任限制。 

12.3.8 如果您的行程不在公约范围内,且您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未规定旅客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损坏的责任限额,我们将采用第12.3.3条规定的责任限额。 

12.3.9 在适用第12.3.4条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乘客无法证明实际损坏或提供与行李损坏有关的证据作为索赔依据。我们适用第12.3.3条规定的责任限额。 

12.3.10 如果行李票上未注明行李重量,则乘客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被视为不超过网站上公开列出的我们的规定中规定的适用于乘客各自舱位等级的免费重量。

12.3.11 如果我们能够证明:(i)我们和我们的代表已以合理的方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避免此类损坏,或者(ii)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无法采取措施,我们对因延误造成的行李损坏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行动。 

12.3.12 对于因乘客自己或他人行李中的物品造成的乘客伤害或乘客行李损坏,我们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对其行李对他人包括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并赔偿我们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3.13 对于第9.3条中指定的物品的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旅客托运行李中的损坏包括:易碎物品、易腐烂物品(生鲜食品、易腐食品等)、钥匙、艺术品、相机、摄像机、电影、金钱、珠宝、贵金属、宝石、药品、危险品、电脑、托运行李中的电子设备、可兑换票据、证券、谈判文件、合同、商业文件、样品、身份证明文件、贵重物品和/或其他贵重物品,且未声明为高价值行李运输,以及其他类似物品的损坏(无论我们是否知晓)与否。

12.3.14 对于由于乘客未能遵守第8.10.6条的规定而造成的乘客行李损坏,包括乘客无法接收行李、检查行李并重新安装行李,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15 我们不对行李损坏负责,除非此类损坏是我们的过失。如果损害部分是由于乘客的过失造成的,我们的责任将根据适用法律确定双方的责任部分。

12.4 我们对旅客延误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2.4.1 我们对因乘客延误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受到公约的限制。

12.4.2 无论公约是否适用于乘客的索赔,如果我们证明(i) 我们和我们的代理人、我们的代表已采取一切合理所需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ii)我们和我们的代表无法采取此类行动。

12.5 一般条款在与前述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并且无论公约的适用范围如何,则: 

12.5.1 我们仅对因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受伤的损害承担责任:飞机上,在我们将乘客带上飞机或下飞机期间。 

12.5.2 我们仅对在我们的航班上发生的损坏负责。如果我们为乘坐其他承运商的航班的乘客出具机票或托运行李,我们作为该其他承运商的代理人负责。 

12.5.3 对于因我们遵守或乘客未能遵守法律或政府法规、条例和要求的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12.5.4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我们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旅客证明并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实际损害。 

12.5.5 如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精神状况不佳,或者其年龄或身体状况会对乘客本人构成危险或风险,我们对任何疾病、受伤或伤残,包括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情况或该情况的结果。 

12.5.6 如果乘客已在航班上确认座位,但未获得座位或未提供正确的服务舱位,我们仅对由于我们的过错而给该乘客造成的损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退还乘客合理的住宿、餐饮、信息和往返机场的旅行费用,以及对乘客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乘客受到我们网站上公布的规定的约束。 

12.5.7 我们的任何免责声明或责任限制均适用,并且有利于我们的员工、乘务员和代表,以及我们运营的飞机的所有者及其员工、仆人和代表。我们以及我们的员工、服务人员和代表所遭受的损失总额不得超过本承运条件和相关使用法律规定的损失责任限额。

12.5.8 除非本条件另有规定,本运输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放弃公约或法律对我们责任的任何放弃或限制。 

12.5.9 对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给我们造成的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第 13 条:投诉和索赔的期限

13.1 行李领取时限: 

13.1.1 乘客在到达机场的行李领取处接受行李且在领取行李时没有任何投诉,即证明行李已完好无损地交付并按照合同运输,除非乘客有明确的理由证明不然。 

13.1.2 只有当有权接收行李的人在以下期限内向我们提交书面索赔时,任何托运行李索赔才会被接受:a)学校收到行李之日起7(七)天,如果行李短缺或行李损坏;b) 07 如果一件或多件行李丢失,则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七(七)天;c) 如果行李延误,则为自收到行李之日起 21(二十一)天。 

13.2 提起诉讼的时效:就我们对旅客、行李或货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提起诉讼的时效为自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 02(两)年。,飞机预计抵达目的地的日期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以最晚者为准。时间的计算方法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规定。

 

第14条:修改

14.1 我们的任何管理人员、员工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运输合同或本运输条件或我们的规定的任何条款。 

14.2 本承运条件的规定可能会根据我们的业务规定不时变更,或因主管机关的要求或法律的实施而变更。变更必须根据变更时的法律进行,并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开公布。新的运输规则自通知之日起七(七)天后生效。

 

 

第15条:退还机票(退款)

15.1 机票不可退款,除非另有说明:(i) 本条款中,或 (ii) 适用的价格或票价条件,或 (iii) 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将根据以下规定支付整张机票或机票未使用的部分:

15.1.1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我们将向机票上指定的人员或机票付款人进行补偿。 

15.1.2 如果机票是由机票上指定的人以外的人支付的,并且如果我们在机票上注明了退款限制,则我们只会向支付机票的人或应该人的要求进行退款。 

15.1.3 除非门票丢失,否则只有当您向我们交付未使用的门票和优惠券时,我们才会退款。 

15.1.4 向旅客出示旅客飞行单或现金发票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的退款,当该人符合第15.2.1条或第15.2.2条规定的条件时,应视为退款。然后,我们将不再对乘客或任何其他人提出的有关退款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

15.2.非自愿退款,如果我们取消航班、不合理运行预定航班、未到达客票上注明的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或者没有足够的空间供您穿着,无论座位已确定或导致旅客错过下一个确认的航班,退款时间为: 

15.2.1 如果门票完全未使用,退款将等于客人支付的金额。 

15.2.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不少于已支付票价与已使用行程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

15.3 自愿退票旅客因本条第15.2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要求退票,退款金额为:

15.3.1 对于根据机票条款符合退款资格的机票:i,如果门票完全未使用,退款金额将等于客人支付的金额减去适用的服务费或缺席费用;ii,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额为已支付票价与已使用行程的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减去适用的服务费或误机费。

15.3.2 对于符合《机票条件》的不可退款机票(非飞行旅客):i,对于未搭乘航班的旅客,我们将代管理局退还包括机场税、安检等在内的费用,并且根据舱位条件不允许在航班起飞时间后退票。请求并提交所有支持文件。ii,退款金额等于已支付的机场税、安检等金额减去手续费。如果手续费超过退款金额,乘客将不予退款。

15.4 遗失机票退款

15.4.1 如果全部或部分机票丢失,乘客能够向我们提供令人满意的机票丢失证明,并在出发时间前至少 03(三)小时通知我们并同意支付适用的服务费。我们将予以退款遗失机票有效期后,前提是:a)遗失机票的全部或部分未被使用或退款或交换(因我们的过失除外);b) 收款人必须在我们的表格中声明并承诺将因欺诈和/或全部或部分遗失机票已被他人使用而收到的金额退还给我们,除非由于我们的过失而导致遗失机票被他人使用。

15.4.2 如果我们或授权代理人丢失全部或部分机票,我们将负责处理丢失的机票。

15.5 拒绝支付的权利

15.5.1 如果在机票有效期后提出索赔,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 


15.5.2 如果已向我们或某个国家/地区的当局出示机票作为您离开该国家/地区的证明,我们可能会拒绝退款,除非您能够向我们证明其他承运人或航空公司允许乘客停留或离开该国家/地区。 

15.5.3。出现第9.1条规定的情况时,我们可以拒绝退款。

15.6 退款货币

退款须遵守乘客最初购买机票所在国家和机票退款所在国家/地区的政府法规。因此,退款通常以购买机票所用的货币或根据外汇法规定以其他货币进行。

15.7 退票人

门票自愿退票由票务公司或票务公司指定的代理人办理。

 

 

第16条:后续承运人

根据机票上或联程机票上所示行程,由多个连续承运人执行的运输应被视为单程运输。

 

 

第17条:其他条件

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也按照我们在网站上公布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